(2017)鄂1127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黄梅支行与邢杰、吴利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黄梅支行,邢杰,吴利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2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黄梅支行。被执行人邢杰。被执行人吴利芳。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黄梅支行与被执行人邢杰、吴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邢杰、吴利芳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黄梅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邢杰、吴利芳去向不明,其在金融部门无存款,在工商部门无工商注册登记,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75590.97元及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剑文审判员 梅学超审判员 张文彬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