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03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白友会与罗现标、范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友会,罗现标,范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666号原告白友会,女,汉族,1989年07月12日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罗现标,男,汉族,1969年10月13日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范斌,男,汉族,1978年9月26日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白友会与被告罗现标、范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3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友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良武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肖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