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白友会与罗现标、范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友会,罗现标,范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666号原告白友会,女,汉族,1989年07月12日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罗现标,男,汉族,1969年10月13日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范斌,男,汉族,1978年9月26日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白友会与被告罗现标、范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3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友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良武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肖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