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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宋某、邱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邱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2刑初63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汝州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邱某,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汝州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同年1月2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公诉刑诉[2017]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邱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小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8日晚上,被告人宋某与孙某(另案处理)在汝州市县前街一赌场内因开玩笑发生矛盾,被告人宋某朝孙某头上打了一下,引起二人打架。赌场内有数人帮孙某殴打宋某,在赌场玩耍的陈某认识宋某,便与赌场内的其他人一起帮忙劝架,双方被劝开。孙某等人退出到赌场外,宋某、陈某在大门内将大门从里面堵住,二人均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被告人邱某接到陈某电话后赶到现场,与宋某商量并决定继续打架,被告人宋某从赌场内拿一把刀和凳子与被告人邱某一起到赌场门外的街道上,宋某用凳子将陈某打倒在地,又伙同邱某对孙某继续殴打,陈某在场劝阻,因陈某在劝架过程中被打伤,宋某、邱某与陈某乘坐贺某的面包车沿丹阳路自东向西行驶去医院。孙某受伤后,驾驶自己的三菱越野车去医院,沿丹阳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汝州市丹阳路汝州市政府段时看到宋某等人乘坐的面包车,便对该面包车进行多次撞击,致贺某受伤,宋某、邱某、陈某、贺某先后从面包车上下来,孙某继续驾车对面包车进行撞击,致该面包车损毁。后经汝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孙某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右眼部创口长6.4cm,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陈某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所致,其右手第三掌骨完全性骨折,其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宋某、邱某与被害人陈某达成协议:双方均自愿承担各自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和营养费等费用;双方均不再要求司法机关追究对方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宋某、邱某的供述,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陈某、贺某、郭某1、郭某2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协议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上述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邱某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能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双方相互不再追究,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结合二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其作用大小,在量刑时一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晓辉人民陪审员  孙彩艳人民陪审员  渠利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权俊东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