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6执复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易民玉、苏才钊、苏杨与被执行人(复议申请人)苏才龙、陈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才龙,陈静,易民玉,苏才钊,苏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6执复31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苏才龙,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嘉积镇。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陈静,女,195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琼海市嘉积镇。申请执行人:易民玉,女,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嘉积镇。申请执行人:苏才钊,男,199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嘉积镇。申请执行人:苏杨,男,200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嘉积镇。复议申请人苏才龙、陈静不服琼海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2执异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琼海市人民法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民玉、苏才钊、苏杨与被执行人苏才龙、陈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苏才龙、陈静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琼海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易民玉、苏才钊、苏杨赔偿款170753.1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依法查封并委托海南正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苏才龙名下位于琼海市嘉积镇参古村委会后埇村小组大岭的13.27亩橡胶树及该村后头园的1.69亩槟榔经营权价值进行评估,其评估价值为90742元。2016年7月20日,本院依法作出了(2012)琼海执字第9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财产。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依法移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两次拍卖上述财产(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为评估价,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评估价的80%即72594元),又于2016年12月28日自行委托淘宝网进行第三次司法拍卖(起拍价为58076元),三次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该拍卖行为已结束。2017年5月4日,被执行人苏才龙、陈静以不知拍卖情况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中止执行(2012)琼海执字第94-4号执行裁定书。执行法院琼海市人民法院认为:本院(2012)琼海执字第94-4号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是拍卖异议人苏才龙名下的橡胶、槟榔及其经营权,该拍卖行为经过三次拍卖不成交已经流拍,该拍卖行为已经结束后,异议人再提出中止拍卖已经失去意义,故异议人的中止拍卖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苏才龙、陈静关于中止执行(2012)琼海执字第94-4号执行裁定书的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人苏才龙、陈静称:一、执行法院对涉案树木和林地经营权进行执行前,没有依法经过有效送达及告知程序,其执行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委托评估及拍卖,没有向复议申请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及没有告知相关救济途径。作为被执行人的复议申请人自始至终没接到任何通知及法律文书,执行法院程序违法。因此,评估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和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依法应予撤销。二、执行法院的拍卖财产行为侵害复议申请人的知情权以及优先购买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相关执行规定,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时,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但作为被执行人的复议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三次拍卖其财产均不知情,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侵犯了复议申请人的知情权和优先购买权。综上,为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琼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琼海法执字第94-4号、(2017)琼9002执异7号执行裁定。本院查明:琼海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民玉、苏才钊、苏杨与被执行人苏才龙、陈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因苏才龙、陈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书确定的义务,琼海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5日作出(2012)琼海执字第94-1号执行裁定,查封苏才龙名下位于琼海市嘉积镇参古村委会后埇村大岭的13.27亩橡胶树及该村后头园的1.69亩槟榔,后琼海市人民法院委托海南正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1.69亩槟榔及土地经营权进行评估,评估价为90742元。2016年7月20日,琼海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琼海执字第94-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上述财产。琼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依法移送本院对外委托两次拍卖上述财产(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为评估价,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评估价的80%即72594元),又于2016年12月28日自行委托淘宝网进行第三次司法拍卖(起拍价为58076元),三次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另查明:琼海市人民法院已将海南正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琼海市人民法院(2012)琼海执字第94-4号执行裁定,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给苏才龙、陈静。上述事实有琼海市人民法院(2012)琼海执字第94-1号执行裁定、(2012)琼海执字第94-4号执行裁定、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等证据为凭,足资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琼海市人民法院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执行相关法律文书,该送达程序合法有效。复议申请人主张法院未向其送达评估报告及拍卖裁定,无事实依据。琼海市人民法院的评估、拍卖程序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评估、拍卖程序合法有效。复议申请人请求撤销琼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琼海法执字第94-4号裁定、(2017)琼9002执异7号执行裁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苏才龙、陈静的复议申请,维持琼海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2执异7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旭审 判 员 包允贤审 判 员 周传忠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XX明书 记 员 许 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