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行审1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与马明彩行政补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马明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宁0402行审17号申请执行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固原市政府街7号。法定代表人房正纶,区长。被执行人马明彩,女,1972年10月22日出生,回族,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原政征补[2016]9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因旧城改造需要,根据固原市委、政府旧城改造安排部署,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17作出原政发[2015]116号文件,即《关于审定固原市区旧城改造项目金城花园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决定对该范围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并且对该征收范围土地和房屋的征收方式、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做出明确规定,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对该范围的土地房屋征收事宜进行了公告。固原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18日以固政函[2015]301号批复,同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固原市区旧城改造项目金城花园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该项目的具体征收拆迁,由原州���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原州区土地与房屋征收办公室,制定并发布征收补偿方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全面工作。原州区土地与房屋征收办公室此后即对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进行了丈量、委托评估、负责签订协议。被执行人马明彩的房屋位于改造项目范围之内,但被执行人马明彩以其房屋和土地依据有关规定补偿标准太低为由,拒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原州区人民政府遂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原政征补[2016]9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的房屋予以征收,并对其房屋的征收补偿金额及置换方式等相关事宜作出说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马明彩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没有在法定期间提起诉讼,也没有与原州区土地与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遂发生法律效力。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生效后,���州区人民政府又向被执行人进行催告,但被执行人仍然没有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原州区人民政府遂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原政征补[2016]9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认为,固原市金城花园改造项目范围内土地及房屋征收是固原市人民政府实施的固原旧城改造的一个重点项目,因此该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和拆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房屋征收和拆迁过程中,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原州区土地与房屋征收办公室,制定并发布征收补偿方案及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全面工作,发布了征收公告、对被执行人马明彩的房屋和土地进行了丈量、委托评估,最后由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向被执行人进行了送达,因此征收过程中行政程序合法。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遂发生法律效力。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生效后,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又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做出了社会风险评估,并提供了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等材料,故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原政征补[2016]9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由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案件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勇审判员 伏志刚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德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