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叶富书、成都益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富书,成都益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唐光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1538号执行人 :叶富书,女,汉族,1971年2月27日出生,住重庆重庆市江津市。被执行人:成都益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天府街办学府社区德全路32号1-3号,组织机构代码:91510115394389732B。法定代表人:温雪琴。被执行人:唐光槐,男,汉族,1976年8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5民10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叶富书申请执行成都益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唐光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除依法从被执行人唐光槐的银行账户上扣划回7500元外暂无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叶富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23285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叶富书225350元。二、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5民10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余超人民陪审员喻正权人民陪审员宋水泉二O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雷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