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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保551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方志新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方志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551之二号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地址:通化市东昌区修正路36号。法定代表人修远,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方志新,男,汉族,浙江省人,1971年11月24日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县庄前乡股村**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方志新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在2017年8月7日提出保全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9月12日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551号案件的执行保全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国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丽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