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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见,刘旺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刑初863号自诉人李宝见,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告人刘旺,男,199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自诉人李宝见以被告人刘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同年9月13日日自诉人以与被告人刘旺已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为由对被告人刘旺撤回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撤回控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宝见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郭文凯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路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