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民初2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公司与魏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魏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2499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号*栋***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源,公司员工。被告:魏丹,女,199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北田街道办事处北田村**组**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公司)与被告魏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普惠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普惠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