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储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1539号申请人:储某,男,汉族,1967年9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申请人:刘某,男,汉族,1966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储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纷案一案,申请人储某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所有的皖N×××××号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储某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所有的号牌为皖N×××××的轿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7年9月13日至2018年9月12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立柱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方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