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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财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李金亮、贺婷梅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金亮,贺婷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81财保249号申请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醴陵市青山街3号。法定代表人:邓少仁,局长。被申请人:李金亮,男,住醴陵市。被申请人:贺婷梅,女,住醴陵市。申请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已经生效的醴陵市征决(2015)第X3402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金亮、贺婷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6368元,期限为一年,即从2017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案件申请费784元,由申请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张 慎人民陪审员  颜长清人民陪审员  王邦迪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