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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辛玉山与田德芝、张燕军、张慧非法侵入住宅罪再审审查通知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兵06刑申1号辛玉山:你控告田德芝等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兵0601刑初60号刑事裁定及本院(2016)兵06刑终31号刑事裁定书不服,以“一、原审法院立案庭压案不立,从2016年7月7日审查至9月21日,严重违反15日的审查期限。二、一审法院立案庭审判人员压案不立,后又参与审判程序,二审法院承办人仍予以包庇一审程序违法问题。三、其提供了人证、物证、现场遭劫的照片,并书面申请调取重要物证,上述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但一、二审承办人确认定缺乏证据包庇犯罪。四、二审法院承办人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但又不向被申诉人送达上诉状和调取物证,也不经举证、质证,私下会见被申诉人田德芝并与之串通,明显通风报信,公然支持犯罪。因此,应撤销一、二审的裁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查,非法侵入住宅罪系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名,你在一审、二审及申请再审期间提供了部分书证及照片打印件,但所提供证据,尚达不到刑事自诉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要件,不符合证据“三性”要求,无法证实被申诉人具有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事实,而一审、二审期间均向你释明,要求补充证据,但你补充未果,你提出调取相关证据的请求,亦无法律事实依据。因此,你控告被申诉人田德芝、张燕军、张燕江、张慧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一、二审审判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正确。对于你提出的第一、二点申诉理由,经查,一审卷宗材料反映,你具状的《刑事自诉状》落款日期为2016年7月28日,《人民法院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表》立案时间亦为7月28日,具状时间与立案时间为同一日,故一审法院并未违反相关立案程序。对于你提出的第三点申诉理由,经查,你在一、二审期间提供的书证,图片资料,不能完整证明事件发生的全过程,图片资料仅能证实你房屋概况,无法证实被控诉人“犯罪”过程,形成不了被控诉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证据链。且二审审理期间,经调查,你控诉事实系在被控诉人田德芝之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家庭纠纷,因此,一、二审以证据不足,不支持你控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你提出的第四点上诉理由,经查,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刑事二审案件可以书面审理,在你提不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后,二审书面审理并无不当,二审法院承办人依法询问被控告人田德芝,了解控告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在案送达回证证实,一审宣判后,你提出上诉时,已向被控诉人送达了上诉状及相关文书,并有被送达人签字为证,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本案的一审、二审裁定驳回你的控诉请求,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重新审判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