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徐盼军与娄田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盼军,娄田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643号原告:徐盼军,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娄田振,男,195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原告徐盼军与被告娄田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盼军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盼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盼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盼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于月来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