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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7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徐盼军与娄田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盼军,娄田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643号原告:徐盼军,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娄田振,男,195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原告徐盼军与被告娄田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盼军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盼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盼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盼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于月来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