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7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7396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张家港市杨舍西城金英会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张家港市杨舍西城金英会娱乐会所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739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莉,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金英会娱乐会所,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购物公园欧陆风情街J栋。经营者:徐培麒。委托代理人:郑玺成,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坚,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金英会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爱华人民陪审员 陆荣华人民陪审员 包建清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