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3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万联恒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戴丽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万联恒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戴丽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3434号原告:大庆万联恒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表人石丽娜,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东,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女,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戴丽霞,女,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大庆万联恒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戴丽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大庆万联恒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万联恒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万联恒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万联恒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丽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