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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4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冷大庆与刘鸣飞、汪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大庆,刘鸣飞,汪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4103号原告:冷大庆,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刘鸣飞,男,196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汪树华,男,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冷大庆与被告汪树华、刘鸣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姚栋梁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人民陪审员  刘丙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劲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