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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6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苹与陈正旺、冯成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苹,陈正旺,冯成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572号原告:叶苹,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陈正旺,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冯成丽,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苹与被告陈正旺、冯成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计22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扬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藤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