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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21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蔚、窦倩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蔚,窦倩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21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蔚,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窦倩倩,女,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蔚与被执行人窦倩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02民初90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景海审 判 员  段百龄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家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