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蔡进红、林开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进红,林开封,陈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655号申请执行人:蔡进红,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林开封,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惠燕,女,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蔡进红与被执行人林开封、陈惠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蔡进红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3执6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贵雨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柯 洁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