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5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上海锦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姚本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锦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姚本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5086号原告:上海锦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2号。法定代表人:孙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元元,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云峰,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姚本军,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上海锦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姚本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锦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锦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锦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锦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