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21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段文礼与孙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文礼,孙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21执413号申请执行人段文礼,男,1952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孙文。段文礼与孙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4日作出的(2016)内0221民初132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段文礼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孙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段文礼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孙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段文礼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智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