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1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笔架山农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集贤县益翔米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笔架山农场有限责任公司,集贤县益翔米业有限公司,李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291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笔架山农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笔架山农场。被申请执行人:集贤县益翔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笔架山农场造纸厂北侧。法定代表人:李玉杰,已死亡。被执行人:李玉杰,已死亡。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笔架山农场有限责任公司与集贤县益翔米业有限公司、李玉杰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2015)集商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查找本案涉案抵押物登记的产权人李玉杰时发现其已死亡,按照法律规定在寻找李玉杰的法定继承人时,发现李玉杰的次子在户籍档案中叫“李昕昊”,而本案执行所依据的判决书公告送达给“李昕”。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的法官得知后向执行办案人员作出书面说明:因李玉杰继承人的名字与公告的名字不符,故(2015)集商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是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现发现本案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未生效,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驳回申请。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笔架山农场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秉臣审判员 李月菊审判员 徐桂林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