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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5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罗大明与包牧仁、包小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大明,包牧仁,包小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5489号原告罗大明,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包牧仁,男,35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包小全,男,1983年8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罗大明诉被告包牧仁、包小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罗大明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大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大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大明承担。审判员陶克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白玉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