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5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罗大明与包牧仁、包小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大明,包牧仁,包小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5489号原告罗大明,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包牧仁,男,35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包小全,男,1983年8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罗大明诉被告包牧仁、包小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罗大明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大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大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大明承担。审判员陶克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白玉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