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第二中医医院、王金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第二中医医院,王金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52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第二中医医院。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中原街***号。组织机构代码证:42792013—X。法定代表人:王兆凯,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刚,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金翠,女,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第二中医医院与被执行人王金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7)鲁0211民初45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25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付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211民初45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衍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