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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洪轩、王银轩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洪轩,王银轩,王文重,王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11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南环一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魏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建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殷乾坤,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洪轩,男,汉族,1978年6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王银轩,男,汉族,1969年2月28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王文重,男,汉族,1957年10月8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王继伟,男,汉族,1978��1月14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洪轩、王银轩、王文重、王继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22执113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曹海军审判员  张高顺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征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