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5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靖江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国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国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2民初5631号原告:靖江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7949837XA,住所地靖江市春江花城门面房F30号。负责人:苏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东汉,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玲燕,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国林,男,1977年7月18日生,住靖江市。原告靖江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国林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慧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东汉、倪玲燕,被告马国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23日,原告与靖江市虹桥明珠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原告自2013年1月1日起为包括被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年限为五年,高层物业费收费标准为0.95元/月/平方米,公共能耗费每户每年300元。被告系XXXX小区X幢XXX室(面积101.9平方米)业主,拖欠2014年至2016年物业费、公共能耗费,且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交纳。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4533元。并支付从欠费之日起至起诉之日起的滞纳金5129元,共计9662元。原告提供了其与靖江市虹桥明珠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被告门前张贴的催收物业费通知的照片三张、律师函、邮寄查询单及物业费能耗费公示单。被告马国林辩称,我不交物业管理费是因为物业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1、我户房屋所在楼栋底层业主私自挖建地下室对我幢房屋结构造成影响;2、房屋东侧绿化被底层业主改造成私家花园;3、物业没有经过我的同意私自断水,我多次请求物业送水物业均未答应,使房屋不能居住,更不能出租,影响了我的权益。原告针对被告辩称补充陈述:1、被告所述一楼业主私自开挖建造地下室不是事实;2、对于其他业主破坏绿化行为物业共只有劝阻的义务无强制执行的职能;3、原告不存在私自给被告断水的情况。经审理查明:被告系XXXX小区X幢XXX室(建筑面积101.9平方米)业主。2012年12月23日,原告与靖江市虹桥明珠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截止2017年12月31日,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按0.95元/平方米/月缴纳物业管理费,按每年300元缴纳公共能耗费。物业管理费按年度交纳,并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履行交纳义务,逾期每日按应交纳费用千分之二的标准承担滞纳金。原告从2014年至2016年起,每年均采取上门张贴缴费通知、小区公示、发律师函等形式书面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然被告至今未交纳。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依法对原、被告均具有拘束力。在原告为该小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完全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后,被告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相关的费用。被告辩称原告物业服务不到位,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滞纳金,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原告物业费,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即支付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滞纳金。但鉴于双方约定的滞纳金明显偏高,本院予以适当调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国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靖江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3485元、公共能耗费900元、滞纳金882元,合计52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缴纳,被告在履行判决时直接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佳琪本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该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