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波与黄战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波,黄战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889号申请执行人赵波,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南竹岛。被执行人黄战义,男,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申请执行人赵波与被执行人黄战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1002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3630元,案件受理费160元,案件执行费40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2017)鲁1002执889号执行通知书。2017年3月1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黄战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4月1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黄战义限制高消费。经本院查询房产、证券、银行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2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