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3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北京兴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兴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379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兴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丰大街三段118号101、102、103、104、105、室。法定代表人:李石铁,董事长。被执行人:成玉忠,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兴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35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兴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玉忠给付借款800000元,案件受理费9934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兴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刘金香的执行,已向被执行人成玉忠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成玉忠名下机动车×××、×××两辆予己查封,因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暂无法进一步处理。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兴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成玉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兴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借款80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兴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成玉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兴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成玉忠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井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