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6民初18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安徽省鼎立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鼎立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6民初186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慈溪市欣驰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胜山镇胜山头村。法定代表人:潘福权,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央芬,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省鼎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五里乡金龙村徐屋组。法定代表人:齐长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伟,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慈溪市欣驰家纺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鼎立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7)皖0826民初186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鼎立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慈溪市欣驰家纺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慈溪市欣驰家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鼎立服饰有限公司15万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绵绵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