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4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合肥启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会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启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会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583号原告:合肥启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敬亭路名人御苑1幢111商。法定代表人:罗剑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柏,安徽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诚,安徽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会发,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合肥启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会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合肥启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启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启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合肥启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亚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