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吕思颖与陆宏伟、冯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思颖,冯雪涛,陆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379号原告:吕思颖,女,1982年3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冯雪涛,男,1977年9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陆宏伟,女,1981年4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吕思颖诉被告冯雪涛、陆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吕思颖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思颖撤诉。审判员 魏永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历智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