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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吕思颖与陆宏伟、冯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思颖,冯雪涛,陆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379号原告:吕思颖,女,1982年3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冯雪涛,男,1977年9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陆宏伟,女,1981年4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吕思颖诉被告冯雪涛、陆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吕思颖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思颖撤诉。审判员  魏永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历智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