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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田来与党军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田来,党军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400号申请执行人:王田来,男,汉族,195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党军锋,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王田来与党军锋保证合同纠纷的(2017)陕0523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5元、执行费560.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党军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王田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乔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