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02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柳增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增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902刑初167号公诉机关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增红,男,1993年3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镇康县,汉族,大专文化,临沧市诺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临沧市镇康县,现住临沧市临翔区。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翔检公诉科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增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晓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增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1日1时许,被告人柳增红饮酒后驾驶云S×××××号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在临沧市临翔区世纪路客运站路段被公安民警查获,经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显示柳增红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20.6mg/100ml。后公安民警将柳增红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柳增红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mg/100ml。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检查笔录,查获视频,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证人罗某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柳增红的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柳增红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柳增红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柳增红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柳增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伟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亚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