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3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子江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3刑初696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子江,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诉(2017)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子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依法指派检察员杨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子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7日,被告人王子江在昆明市盘龙区郦岛嘉园门口因被害人离岗而发生争执,后双方互殴,被告人使用对讲机将被害人击伤。经鉴定,被害人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王子江逃逸。2017年6月15日,民警在晋宁县小河家村附近一处工地将被告人王子江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子江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材料,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王子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子江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子江当庭自愿认罪,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责任,可酌情对被告人王子江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王子江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子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秦冬冬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尤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