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民初8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嘉宾与四川中盈同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嘉宾,四川中盈同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8535号原告:王嘉宾。被告:四川中盈同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嘉宾与被告四川中盈同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嘉宾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中盈同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嘉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王嘉宾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雷旺泽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梓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