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3民初7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温佳明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韩少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3民初7898号本院2017年9月6日对原告温佳明与被告韩增泰、韩少鹏、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789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2017)京0113民初7898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页中第九行的“因韩增泰醉酒驾驶,安盛天平北京分公司主张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不予赔偿,本院予以采信。”更正为“韩增泰虽醉酒驾驶,安盛天平北京分公司主张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不予赔偿,但安盛天平北京分公司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本院对其免赔主张不予采信。”审 判 员  黄 敏人民陪审员  肖永臣人民陪审员  张 民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利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