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4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安徽省绩溪徽匠建设有限公司、王旭兴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绩溪徽匠建设有限公司,王旭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4执188号申请人:安徽省绩溪徽匠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生态工业园区清凉峰路21号(3楼)。被执行人:王旭兴,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申请执行安徽省绩溪徽匠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旭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东陆审判员 方优华审判员 高 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