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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4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自成荣诉被告鲁金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成荣,鲁金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24民初591号原告自成荣,男,1974年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南华县马街镇沙坦郎村委会大树村。委托代理人李国鲜,云南滇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鲁金权,男,1980年10月18日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华县马街镇沙坦郎村委会羊街村。原告自成荣诉被告鲁金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成荣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妨害已经排除,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自成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彦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云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