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6执3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赵长宽与赵凌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长宽,赵凌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362号之一申请人赵长宽,男,1945年2月7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赵凌波,男,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绛县地方税务局职工。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长宽与被执行人赵凌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晋0826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赵凌波已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赵凌波在银行中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王立志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超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