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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文普强与杨梅、郭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普强,杨梅,郭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921号 原告:文普强,男。 被告:杨梅,女。 被告:郭建,男。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现住沈阳市大东区八王寺街41-7号。 负责人:齐云海,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普强诉被告杨梅、郭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普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普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年浩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