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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3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孙云梅、合肥市世旷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云梅,合肥市世旷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民终30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云梅,女,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北京恒德(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世旷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瑶海工业园纬B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732678T(1-1)。法定代表人:吴世旷,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孙云梅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市世旷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旷驾校)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2民初5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云梅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16)皖0102民初5273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确认皖AA0**学、皖A78**学车辆归孙云梅所有,被上诉人协助上诉人孙云梅办理车辆过户手续;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认定2015年6月12日,孙云梅通过转账方式向世旷驾校支付170000元,世旷驾校将皖AA0**学及皖A78**学教练车交付给孙云梅使用,并将该两辆车辆的行驶证原件交付给孙云梅,结合证人房某、陈某的出庭证言,可以证明孙云梅转账款为购车款。世旷驾校辩称170000元为车辆使用权未提供证据也不合常理。首先,世旷驾校购买车辆时每辆车价格不足8万元,如果是使用费,每台车的使用费应该相同,但综合其他案件来看,缴纳款项不同,因车辆使用年限不同,因此购车款有所区别,另孙云梅也不可能一次性支付170000元使用费。其次,与孙云梅同期买车的房某、陈某也是向世旷驾校缴纳每台车100000元的购车款,后在两人多次催促下,世旷驾校为房某出具了收据,在陈某转账凭证上注明为购车款,而孙云梅同样支付购车款的情况下,房某及陈某也能够证明世旷驾校不存在购买车辆使用权一说,故一审法院未查清款项的用途,直接驳回孙云梅的诉讼请求,属事实认定不清。世旷驾校二审未作答辩。孙云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皖AA0**学、皖A78**学车辆归孙云梅所有,世旷驾校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6月12日,孙云梅通过向世旷驾校法定代表人吴世旷转款的方式,向世旷驾校支付了170000元,世旷驾校将皖AA0**学及皖A78**学教练车交付给孙云梅使用,并将该两辆车辆的行驶证原件交付给孙云梅。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孙云梅主张从世旷驾校购买皖AA0**学、皖A78**学车辆,其提交了转账凭证对其主张予以证明,世旷驾校抗辩称孙云梅支付的款项系向世旷驾校支付的车辆使用费。鉴于孙云梅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世旷驾校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对其要求确认皖AA0**学及皖A78**学车辆归其所有,并要求世旷驾校协助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诉求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孙云梅的全部诉讼请求。在二审举证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对一审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诉辩意见的综合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为诉争车辆所有权归属问题。本案中,孙云梅于2015年6月12日向世旷驾校支付170000元,世旷驾校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将皖AA0**学、皖A78**学两辆教练车交付给孙云梅使用。孙云梅称其支付的款项系购买皖AA0**学、皖A78**学两辆教练车的购车款,而世旷驾校称孙云梅所交款项系上述车辆的使用款。经审查,本院作出的(2017)皖01民终3683号民事判决、(2017)皖01民终3683号民事判决(分别陈某芸房某勋诉世旷驾校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本院支持陈某芸房某勋的诉讼请求)中,孙云梅陈某芸房某勋均为世旷驾校教练员、交款时间数额相近,且世旷驾校均抗辩所交款项性质为车辆使用款,该类案件已被生效判决确认为车辆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再结合世旷驾校将上述车辆的行驶证原件交付给孙云梅的情形,故本院认定孙云梅与世旷驾校之间存在车辆买卖合同关系,孙云梅支付了购车款,世旷驾校应及时履行协助转移案涉车辆所有权至孙云梅名下的义务。现孙云梅要求将诉争车辆变更登记至其本人名下,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孙云梅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2民初5273号民事判决;二、合肥市世旷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孙云梅将皖AA0**学、皖A78**学车辆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孙云梅名下。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合肥市世旷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虹审判员 刘松柏审判员 于海波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倩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在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