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12财保1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卢洪彦与李会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财保108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李会国,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住济南市。被申请人(申请保全人):卢洪彦,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保全人李会国与申请保全人卢洪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作出(2017)鲁0112财保10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了登记在被保全人李会国名下的鲁A****号小型轿车,被保全人李会国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供现金2万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停止支付被保全人李会国向本院交纳的保证金2万元。二、解除对被保全人李会国名下的鲁A****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扣押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继宝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翠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