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济南市天桥区音乐盒KTV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济南市天桥区音乐盒KTV歌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44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洪涛,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音乐盒KTV歌厅,经营场所济南市天桥区泺安路尚品清河B1-1-105号。经营者:张策。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音乐盒KTV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刘军生审 判 员 李 玉人民陪审员 田建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