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井海、刘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井海,刘建,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394号申请执行人:张井海,男,194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刘建,男,1982年10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刘伟,男,1984年10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张井海与刘建、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刘建、刘伟的存款40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发扬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