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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8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8548刘冬与江苏新捷新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8548号原告:刘冬,男,1975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蕾,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新捷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留学生创业园G401-413)。法定代表人:周殿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磊,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冬与被告江苏新捷新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刘冬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冬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冬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知悦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嘉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