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行审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高阳县国土资源局与李跃军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高阳县国土资源局,高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高国土资罚字【2016】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李跃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28行审347号申请执行人高阳县国土资源局,地址:高阳县正阳路92号。法定代表人刘永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跃军,男,汉族,1967年2月4日出生,住高阳县。,申请执行人高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高国土资罚字【2016】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请求执行事项有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北房6间,建筑面积168平方米。经审查,本院认为,高阳县国土资源局所作高国土资罚字【2016】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高阳县国土资源局所作高国土资罚字【2016】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对高国土资罚字【2016】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高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 川人民陪审员 曹永强人民陪审员 王学良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天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