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1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陆丰娟与威海东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丰娟,威海东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1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陆丰娟。被执行人威海东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于丽凤等二十人被执行人威海东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依威环劳人仲案字(2016)第496号仲裁裁决书、第406-1号仲裁调解书、第514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款248397.71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工资款248397.71元,于2017年7月30日前付29000元(已付清);余款于2017年10月30日前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威环劳人仲案字(2016)第496号仲裁裁决书、第406-1号仲裁调解书、第514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