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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骆晓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724执215号 被执行人骆晓敏,女,1983年1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被执行人骆晓敏刑事罚金纠纷一案,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24刑初26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工商、土地、等登记信息,亦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其他可供执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健 助理审判员 朱 刚 助理审判员 赵晓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