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孝孝与顾纪涛、杨生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孝孝,顾纪涛,杨生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1056号原告:陈孝孝,女,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蒯多友,安徽金六州律师所事务所。被告:顾纪涛,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被告:杨生燕,女,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本院受理原告陈孝孝与被告顾纪涛、杨生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陈孝孝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孝孝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孝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5元,减半收取633元,由原告陈孝孝负担。审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