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3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与庄志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庄志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399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文献东路8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676510334J。法定代表人:宋素琼,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冬,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庄志锋,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与被告庄志锋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元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俞雅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